汕头2009年价格鉴证师考试报名时间从即日开始,根据广东省人事考试局《关于2009年度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粤人考〔2009〕16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市的报考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办法
(一)网上报名
网上报名时间:即日起至2009年5月15日17:00。
考生在上述时间内登录“广东省人事考试局专业资格考试网”(网址:www.gdkszx.com.cn)进入我省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报名。报考条件和提交材料要求见附件1。
考生应对提交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负责,如个人填报信息失真、不符合报考要求,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二)交费及报名确认
我市定于2009年5月14日至15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00)为受理考生的“报名确认”时间。请各考生或单位持附件1规定要求的“报考材料”到我市报名点进行“报名确认”,完成报名手续。受理地址:汕头市行政服务中心人事局对外服务窗口(汕头市长平路11街区财政综合大楼一楼行政服务中心西厅内)。人事服务窗口电话:0754—88489856。
二、考试时间及科目
9月4日下午2:00-4:30经济学和价格学基本理论
9月5日上午9:00-11:30法学基础知识
下午2:00-4:30价格政策法规
9月6日上午9:00-11:30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
下午2:00-4:30价格鉴证案例分析
三、考试方式
(一)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共设5个科目。其中《价格鉴证案例分析》科目为主观题,在答题纸上作答,其余4科为客观题,全部在答题卡上作答。
(二)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为滚动考试。参加5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三)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的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试卷卷本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不再另发草稿纸。
四、其他
(一)考场设置
考场设在广州。考试的详细地址将在准考证上标明。
(二)准考证的获取
考生必须在考试前7-20天内自行登录“广东省人事考试局专业资格考试网”(网址:www.gdkszx.com.cn)用A4纸下载打印准考证。
(三)证书发放方式
各市考生证书由所在市考试机构负责发放。
(四)收费
根据省物价局粤价〔2001〕170号和粤价函〔2001〕237号文,考务费按每科65元收取。
(五)考试用书和考前指导培训
2009年考试仍使用2005年版考试大纲及考试用书。考试用书和考前指导工作由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负责。联系人:李良霞,联系电话:(020)83333686。
附件:
1.2009年度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和提交材料的要求
2.2009年度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及其代码对应表
附件1
2009年度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和提交材料的要求
一、报考对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
二、报考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报名参加全部科目考试(报考级别为“考5科”):
1.取得经济、法律专业中专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价格鉴定、认证、评估工作,下同)满7年。
2.取得经济、法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5年。
3.取得经济、法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3年。
4.取得经济、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1年。
5.取得价格鉴证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6.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初级资格,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6年。
(二)以下属免考部分科目考试的条件(报考级别为“考4科”):
从事价格鉴证工作满2年,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试《经济学与价格学基础理论》科目,只参加《法学基础知识》、《价格政策法规》、《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价格鉴证案例与分析》4个科目的考试:
1.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经济、会计或审计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2.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会计或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
以上报名条件中规定的专业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2009年9月3日。
三、提交材料的要求
1.《2009年度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发证登记表》(考生用A4纸从网上自行下载双面打印,经单位审核盖章)一份。
2.本人身份证、学历(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原件现场核对后退回)。
3.近期大一寸彩色同版免冠证件照片2张,点贴在身份证复印件空白处,所交照片须与上传照片一致。
4.符合报考条件中第(一)条第6款者还须提供相关初级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5.符合免试部分科目条件中第1款的考生还须提交相关中级资格证书和聘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符合第2款的考生须提交相关中级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6.外省市转入考生需提交转考证明。
以上所附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复印件均须用A4纸复印并加盖验印公章,由验证人签名。
考生对提交的报考资历、学历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提交虚假、无效资历、学历的,一经发现,取消报考资格;已参加考试成绩合格的,取消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不给予发放资格证书,情节严重者,两年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附件2
2009年度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及其代码对应表
|
类别 |
级别 |
专 业 |
科 目 | ||
|
代码 |
名称 |
代码 |
名称 | ||
|
24.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滚动) |
4.考四科 |
01 |
价格鉴证师 |
2 |
法学基础知识 |
|
3 |
价格政策法规 | ||||
|
4 |
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 | ||||
|
5 |
价格鉴证案例分析 | ||||
|
5.考五科 |
01 |
价格鉴证师 |
1 |
经济学与价格学基本理论 | |
|
2 |
法学基础知识 | ||||
|
3 |
价格政策法规 | ||||
|
4 |
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 | ||||
|
5 |
价格鉴证案例分析 | ||||
(责任编辑:zhongd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