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2009年度价格鉴证师考试报名

发表时间:2009年4月4日0:0:0 【中大网校:考试全知道

关于2009年度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通知

  根据广东省人事考试局《关于2009年度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粤人考函〔2009〕16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办法
  (一)网上报名
  我市网上报名时间:2009年3月23日9:00—5月15日17:00。
  全省考生在上述时间内登录“东莞市专业资格考试信息网”(网址:http://dg.gdkszx.com.cn)进入我市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报名。报考条件和提交材料要求见附件1。
  考生应对提交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负责,如个人填报信息失真、不符合报考要求,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二)交费及报名确认
  我市采取现场报考资格条件审核和现场刷卡缴交考务费报名确认方式。
  我市“报名确认”时间:2009年5月11日—15日;
  地点:新城市中心区石竹路2号东莞市南城职业中学东门内。
  联系电话:22203889。
  二、考试时间及科目

94

下午 2:00-4:30

经济学和价格学基本理论

95

上午 9:00-11:30

法学基础知识

下午 2:00-4:30

价格政策法规

96

上午 9:00-11:30

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

   
  三、考试方式
  (一)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共设5个科目。其中《价格鉴证案例分析》科目为主观题,在答题纸上作答,其余4科为客观题,全部在答题卡上作答。
  (二)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为滚动考试。参加5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三)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的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
  四、其他
  (一)考场设置
  考场设在广州。考试的详细地址将在准考证上标明。
  (二)准考证的获取
  考生必须在考试前7-20天内自行登录“东莞市专业资格考试信息网”(网址:http://dg.gdkszx.com.cn)用A4纸下载打印准考证。
  (三)收费
  根据省物价局粤价〔2001〕170号和粤价函〔2001〕237号文,考务费按每科65元收取。
  附件:1.2009年度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和提交材料的要求

  附件1
  2009年度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
  条件和提交材料的要求
  一、报考对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
  二、报考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报名参加全部科目考试(报考级别为“考5科”):
  1.取得经济、法律专业中专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价格鉴定、认证、评估工作,下同)满7年。
  2.取得经济、法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5年。
  3.取得经济、法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3年。
  4.取得经济、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1年。
  5.取得价格鉴证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6.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初级资格,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6年。
  (二)以下属免考部分科目考试的条件(报考级别为“考4科”):
  从事价格鉴证工作满2年,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试《经济学与价格学基础理论》科目,只参加《法学基础知识》、《价格政策法规》、《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价格鉴证案例与分析》4个科目的考试:
  1.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经济、会计或审计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2.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会计或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
  以上报名条件中规定的专业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2009年9月3日。
  三、提交材料的要求
  1.《2009年度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发证登记表》(考生用A4纸从网上自行下载双面打印,经单位审核盖章)一份。
  2.本人身份证、学历(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原件现场核对后退回)。
  3.近期大一寸彩色同版免冠证件照片2张,点贴在身份证复印件空白处,所交照片须与上传照片一致。
  4.符合报考条件中第(一)条第6款者还须提供相关初级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5.符合免试部分科目条件中第1款的考生还须提交相关中级资格证书和聘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符合第2款的考生须提交相关中级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6.外省市转入考生需提交转考证明。
  以上所附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复印件均须用A4纸复印并加盖验印公章,由验证人签名。
  考生对提交的报考资历、学历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提交虚假、无效资历、学历的,一经发现,取消报考资格;已参加考试成绩合格的,取消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不给予发放资格证书,情节严重者,两年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责任编辑:zhong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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